16歲以下犯法就聽得多
但同16歲以上,18歲以下女性性交會否犯法?
好奇一問
根據《刑事罪行條例》124條:
(1) 除第(2)款另有規定外,任何男子與一名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,即屬犯罪,一經循公
訴程序定罪,可處監禁5年。
所以只要係16歲或以上,而係雙方自願下進行性行為,都唔係犯法
但會唔會犯左呢條???
第127條:拐帶年齡在18歲以下的未婚女童為使她與人性交 任何人將一名年齡在18歲以下的未婚女童,在違反其父母或監護人的意願的情況下,從其父母或監護人的管有下帶走,意圖使她與多名或某一名男子非法性交,即屬犯罪,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,可處監禁7年。
你想指個18歲以下,16歲或以上嘅女童,即使自願,但清楚知佢嘅家人拒絕嘅時候下性交?
想知道點解會有呢個問題呢?
如果不幸有事情發生左,最緊要係尋求正式嘅法律意見呢。
當然唔係,唔清楚佢家人係咪拒絕
係未知情況下性交?
咁啱見到網上有人討論呢條法例,只係覺得好奇:grin: